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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處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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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8-06-20 14:47

1、 執(zhí)法人員對違反消防法規(guī)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事后,應當將當場處罰情況及時報告行政首長?!懂攬鎏幜P決定書》存根應當交法制員備案存檔。

3、 消防行政處罰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的以外,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 立案;

(2) 調查;

(3) 告知;

(4) 決定;

(5) 送達。

屬于聽證范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4、凡公安消防 機構及其執(zhí)法人員檢查發(fā)現或者通過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當事人主動交待等方式發(fā)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的,均應當填寫《消防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并將有關案件材料附后,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決定立案查處。

5、 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有違法行為發(fā)生;

(2) 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3) 屬于本機構管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立為消防行政案件;已經立案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

(1) 經調查發(fā)現違法事實不存在的;

(2)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消防法規(guī),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為時違反消防法規(guī)的;

(4) 違反消防法規(guī)行為在二年內未被公安消防機構發(fā)現的;

(5) 違法行為人死亡的。 消防行政案件不屬于本機構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消防機構處理。

7、 公安消防機構查處違法案件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檢查、勘驗或者鑒定。公安消防機構在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執(zhí)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8、 對案件進行調查時,執(zhí)法人員可以訊問當事人或者詢問其他知情人。訊(詢)問應當制作筆錄。訊(詢)問結束后,筆錄應當經被訊(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由被訊(詢)問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被訊(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并由訊(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

9、 根據調查取證的需要,執(zhí)法人員可以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等進行勘驗、檢查??彬?、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勘驗、檢查人員及當事人、在場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為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可以聘請有關技術部門或者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相應的鑒定或者認定,并提出書面的鑒定或者認定結論。

10、 公安消防機構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攝影、錄像、抽樣取證等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11、 公安消防機構在查處違法案件時,根據需要可以傳喚有關人員。傳喚時應當使用《傳喚證》。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經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傳喚。

12、 公安消防機構在調查結束后,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將受到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告知應當填寫《告知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調查人員應當進行復核,并做好記錄。

13、 調查人員應當依據查明的違法事實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填寫《消防行政處罰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送法制員審核。

14、 法制員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1) 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2) 定性和適用法規(guī)是否準確;

(3) 量罰是否得當;

(4) 程序是否合法;

(5) 法律文書是否規(guī)范;

(6) 有關證據材料是否全部附卷;

(7) 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法制員審核后認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裁量得當、程序合法的,簽署意見后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審批;發(fā)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違法的,應當退回補證;認為適用法律錯誤、裁量不當的,可以提出變更意見后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審批。

15、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接到法制員審核上報的材料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 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經調查發(fā)現違法事實不存在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16、 (市、區(qū))公安消防大隊(科股)需要作出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yè)以及數額較大的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事先報市公安消防支隊批準。

17、 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填寫《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日期;當事人不在場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8、 公安消防機構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罰款以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一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19、 公安消防機構組織聽證依照《山東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20、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1、 作出罰款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與收繳的機構分離。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 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 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

23、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zhí)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4、 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日起二日內,交至公安消防機構;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25、 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出具省財政廳統(tǒng)一制發(fā)罰款收據。

26、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 根據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27、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28、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29、 消防行政處罰案件辦結后,應當及時按照要求整理裝訂立卷。案卷的文書材料要求完整、排列有序,卷內要填寫文件目錄,逐張編號;法律文書材料要求完整、排列有序,卷內要填寫文件目錄,逐張編號;法律文書、票據、照片等紙張過小或者材料破損的,要使用16開標準紙張裱貼后裝訂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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